生育职工生育并发症备案 宝福儿 情感 1.41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,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、病历等材料及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》到待遇审核科28号窗口备案。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,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。 TAG标签:职工 备案 并发症 生育 # 怀孕后离职生育保险